▲財政部揭牌儀式。(圖/記者陳韋帆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今(107)年購買2筆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分別是180萬元及200萬元,並分別登記在2個兒子名下,2人的受贈金額都小於220萬元,是否要繳納贈與稅?根據北區國稅局計算,該民眾仍要繳交16萬元的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依此來算,該納稅義務人出資為2個兒子購買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合計380萬元,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即38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為160萬元,課徵稅率為10%,應該繳納稅額為16萬元(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
北區國稅局說明,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所以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不是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類似致電詢問的民眾,將贈與稅免稅額誤認的情事,要儘速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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