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以被保險人眷屬的身分投保健保,保費仍可以由扶養者列舉扣除。(圖/記者郭世賢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健保費繳費者和扶養者如果是不同人,今年5月報稅時,扶養者可以將健保費列舉扣除了,對於扶養父母者的納稅義務人來說,可以享受小小的減稅利益。
財政部賦稅署今(2)日核釋,原本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撫養的直系親屬,依照全民健保法的規定,可以被保險人眷屬的身分投保的健保費,可以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健保費,每人每年都是在新台幣2.4萬元內列舉扣除,不過健保費並不在2.4萬元範圍內,並且可以全額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考量全民健保屬強制性得社會保險,民眾繳納的健保費關係到個人就醫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權益的問題,且健保制度的設計,個人是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才可以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的基本生活費,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眷屬的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簡單來說,像是甲、乙雙方為配偶,甲君以眷屬的身分投保健保,但是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時並沒有申報其為配偶,而是由其小孩丙君來申報扶養,過去甲君的健保費丙君並不能申報扣除,現在可以由丙君來申報扣除。
這項好處是,若一人退休無工作,配偶薪資收入低、子女收入高,則以配偶眷屬身份投保時,健保費率較低,但給兒子申報扶養,可享較多的節稅利益,財政部新發布的解釋令,給予申報健保費扣除又開了一扇方便之門。財政部說,目前健保戶數有94萬戶,預期今年5月納稅義務人可以依據新的解釋令適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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