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芙蓉大樓。(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姚惠茹/台北報導
大同(2371)市場派今天(11日)發出聲明,提到證交所以「貴公司轉投資事業多有虧損,近期子公司處分不動產頻繁」為主旨,發函大同四項要求,但至今未依法公告,因此股東籲請主管機關,不要讓即將被法院撤銷資格的董事會,一再的拋售公司資產,造成全體股東無法回復的損失。
大同股東聲明提到,台灣證券交易所日前依金管會指示,發函大同公司以「貴公司轉投資事業多有虧損,近期子公司處分不動產頻繁」為主旨,請大同公司應辦理四項要求,包括轉投資按季控管、子公司尚志處分資產案重新評估並重新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發展太陽能事業計劃也重評重審外,並罕見的要求大同公司應委託非簽證會計師,針對大同集團內控制度、取得處分資產程序、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執行運作是否持續有效做專案審查報告送證交所備查。
▲大同公司芙蓉大樓。(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大同股東表示,雖然主管機關已嚴格要求尚志資產處分不動產等案,應重新評估並重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大同公司是否遵循函令或罔顧函令仍依計劃於今年標售重大資產,但是由於大同公司收到主管機關函令迄今仍未依法公告,因此股東籲請主管機關,大同公司本屆董事選舉107年10月31日法院一審判決決議無效,不要讓即將被法院撤銷資格的董事會,一再毫無節制的拋售公司的資產,造成全體股東無法回復的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2月27日尚志資產以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悄悄的變更其「公司章程」及「取得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但如何修改,公告內容竟毫無揭露,大同公司並在同一天公告變更會計政策,追溯至前年初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增加154.3億元,並預告將以抵押借款及處分資產來充實營運資金。
大同股東表示,大同自107年10月以來,大動作頻頻處分重大資產,處分資產的用途理由次次不同,包括為支持大同太陽能事業發展,擬處分尚志資產的芙蓉大樓房地,或是為提升財務流通性,擬出售大同越南廠100%股權給陸資新設股本僅1萬港幣的美家投資(香港)公司,年初又以營運所需理由,委託拍賣台北市長安段,以及土城員和段土地,總共計劃處分資產金額將大幅超過160億元,佔了大同公司實收資本額68%以上,更是子公司尚志資產資本額的3倍以上,不能不說是處分重大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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