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為配合近期主管機關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上櫃公司發布重訊有3項新規定。(示意圖/CFP)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為配合近期主管機關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同時也讓上櫃公司重大訊息相關規範更加完善,櫃買中心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提供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的依據,並自即日起適用。
櫃買中心這次修正有3大重點,首先是重大訊息申報事項的調整,上櫃有價證券經櫃買中心依其業務規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櫃及其回復原狀,而上櫃公司遭依法執行搜索情事,屬於對證券價格或投資人地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的消息,因此明訂為重大訊息申報事項。另外,上櫃公司取得商業銀行發行3個月內到期的保本及保息理財商品,是普遍性的一般理財行為,則豁免申報。
再者是放寬關係人交易適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的規定,為配合取處準則適用範圍增訂,明訂上櫃公司關係人間的使用權資產交易應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並基於成本與效益考量,放寬上櫃公司關係人間不動產交易適用說明記者會的重大性標準。
另外,考量交易普遍性,對於經營營建業務的上櫃公司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分成、分售)等方式取得不動產,或是上櫃公司與其同一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間的不動產使用權資產,以及供營業使用的設備使用權資產交易,則豁免適用說明記者會。
最後是明訂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準用上櫃公司的相關規定,並簡化條文表達方式。櫃買中心強調,上櫃公司發布依法遭搜索的重大訊息時,應請注意配合檢調單位辦案,勿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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