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布34號公告,對於在大陸工作、沒有住所的台灣人有利。(圖/CFP、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大陸財政部及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俗稱《34號公告》將居住者的規定又從寬認定,對於在大陸工作的台灣人放寬了免稅的條件。
按照《34公告》規定,在大陸境內居住為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起點,並從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2018年之前已經居住的年度一律「歸零」,從今年算起至在2024年之前,所有在大陸無住所的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年限都不滿六年,該個人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稅優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此前連續年限「歸零」,重新計算。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提醒,34號公告雖然讓在大陸工作的台灣人境外所得免稅條件進一步放寛,但對於該稅收寛免並非自行享受,仍需依規定完成備案程式,因此後續需持續關注備案時點、方式及需要提供的資料等具體要求。
段士良也提醒,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若在大陸有住所,不論是境內、外所得均,都需要在大陸課稅,就不必要再看居留天數,自然也沒有六年的寬限期,而所謂的住所不只是在大陸有房產,只要是有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在大陸、有習慣性居住的個人都算是。考量大陸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目的及稽徵的成本效益,一般台幹被認定有住所的風險不高,但經常性居住在大陸的高資產台商老闆或高所得勞務提供者(如藝人)則風險相對高,不會因為新規定出台而變得較為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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