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交所表示,陽光能源TDR將自2019年11月12日終止上市。(圖/資料照)
記者李瑞瑾/綜合報導
陽光能源公告申報2019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一,核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之3第9項第2款情事,證交所今日表示,陽光能源TDR將自2019年11月12日終止上市。
陽光能源TDR所表彰之股票仍於香港交易所上市,故陽光能源TDR持有人除得在2019年11月11日最後交易日前在集中交易市場賣出外,TDR持有人亦可於2019年11月7日前向其存託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兌回原股持有或兌回原股出售,惟投資人應注意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風險(如:匯率及兌回手續費等)。
另於陽光能源TDR終止上市後,存託機構將依存託契約約定於香港交易所出售所有剩餘存託股份,並於扣除必要費用後,將所得價款返還陽光能源TDR持有人。至投資人於11月8日及11月11日買進之陽光能源TDR,因證券交割日已逾最後申請兌回原股持有或出售日,致未能向存託機構申請兌回原股持有或出售,將由存託機構於陽光能源TDR終止上市後出售存託股份,扣除必要費用後返還所得價款。
證交所表示,陽光能源在臺存託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機構,將會持續配合辦理後續TDR持有人服務事宜。投資人亦可逕至證交所網站首頁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站查詢「陽光能源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通知信函」,以充分了解各項權益保障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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