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圖/記者陳韋帆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清楚說明如果農業用地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規定」設置綠能設施,並且取得農業住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的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可以適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規定,免地價稅。
財政部賦稅署解釋,作為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為田賦的課徵範圍,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容許辦法將綠能設施納入規範,不論是農業設施屋頂設置副署綠能設施,或者是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設施,只要該農業用地仍是農業是用狀態,就可以適用田賦,免徵地價稅。
官員解釋,就像是在雞舍上面裝置太陽能板,雖然有裝置綠能設施,但是下面的雞舍若仍在經營,農業目的仍然沒有消失,此時該地就仍可免徵地價稅。
另非屬設置於農業設施的綠能設施,申請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已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屬不力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依法公告汙染場址或管制區等為限,該綠能設施業經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認屬農業設施性質,亦併予放寬課徵田賦。
官員也提醒,如果該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導致綠能設施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的綠能設施改作其他用途,仍應改課地價稅;就前述案例來說,如果雞舍已經不再養雞或停止經營,就可能會被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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