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是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圖/資料照)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先生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對此,南區國稅局表示,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
南區國稅局解釋,贈與稅是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南區國稅局指出,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圖/資料照/記者周宸亘攝)
南區國稅局說,黃小姐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
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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