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聯華電子及名譽董事長曹興誠控告電視節目主持人陳斐娟,在節目中談話內容涉嫌誹謗聯電公司及曹興誠並影響聯電股價案,台北地檢署偵結,以陳女所言是可接受公評為由,對陳斐娟處以不起訴處分。
▼談話節目主持人陳斐娟(右)遭聯電及曹興誠控告誹謗案,北檢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曹興誠控告電視節目主持人陳斐娟在民國100年11月29日晚間,在節目時段以言詞散布流言並指摘:「他通常不是曹興誠直接自己去投資喔」、「逢高獲利了結,再賣回去給聯電」等語,涉嫌誹謗聯電公司及曹興誠並影響聯電股價。
陳女則在檢方調查時表示,當天是2個小時的節目,節目中僅有2到3分鐘提到聯電和曹興誠,且當天節目內容是要教投資人不要踩到財報的陷阱,由於,聯電在財務透明度上一向被外界質疑,才會有她懷疑是與特定人交易等語。
檢察官調查後,認定陳斐娟在發表言論前,應有合理的查證,雖然她的言論或表述的方式欠妥當,但衡量這集的節目內容,談到聯電及曹興誠的部分,占整體節目比重甚微,整體言論尚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且無明顯情緒性或人身攻擊的言詞,應為可受公評且基於善意發表的適當評論。且在陳女發表言論後,聯電股價走勢並無明顯波動,甚至從隔月中旬起波段起漲,難認陳女言論影響股價,因此將全案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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