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今(30)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為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經濟部今(30)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除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外,也擴大投資行為態樣的認定。
官員指出,為因應近來外人直接投資模式越趨多元複雜,包括美國、日本、歐洲、澳大利亞等主要國家莫不提高對於外資投資審查之門檻,針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跨境投資交易強化審查機制,擴大主管機關審查能量。
為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以及陸資來台投資,可能受大陸地區黨政軍的決策指示等情況,經濟部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相關解釋令,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之定義:發布「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之解釋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以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
▲經濟部長王美花 。(圖/記者屠惠剛攝)
二、擴大投資行為態樣:增訂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臺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及第三地區陸資公司併購臺灣地區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營業或財產,均為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
三、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就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另外,為防範技術外流疑慮,經濟部也同步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應事先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部預告時規劃列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納入管理,惟考量產業界新興智慧財產權日新月異,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已可由「專門技術」予以涵蓋,經行政院審查後核定,與大陸地區從事「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之技術合作者,應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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