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日核處處以新光產險450萬罰鍰。(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新光產險違反保險法今(12)日遭金管會處以罰金450萬元,並限制新光產險兩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從事利害關係人之股票交易,以及5項糾正。
金管會表示,在辦理新光產險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法規,副總為了幫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鞏固經營權,在107年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將所持利害關係人股票先賣給某公司,隨後又賣給新光產險利害關係人,規避董事會監督,好協助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取得利害關係人的投票表決權。
金管會說明,買賣資金來源及最終股票買受人,皆為新光產險之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顯示案關交易有該公司的利害關係人參與,卻未依行為時「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顯有規避董事會監督的情事。
又本案交易動機係為協助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取得利害關係人的投票表決權,且為達上開特定目的,透過在公司組織上並非有權指揮監督投資部門之人員安排案關交易,未建立防範利益衝突及權責相符之管理機制,公司治理顯有失當。
據了解,此案為新光產險為了要鞏固2020年新紡董監事改選,利用進寶投資作為中間橋梁,將上萬張新紡股票轉回家族,藉以穩住新紡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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