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今(28)日公告「檸檬車條款」,預計7月1日生效。(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商品有瑕疵可退換貨,但汽車卻不行?經濟部今(28)日公告增修「檸檬車條款」,民眾購買新車如果發現有瑕疵,於交車後一定期限(不得低於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於1.2萬公里)內,經4次送修仍無法回復正常狀態,將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
過去八成汽車銷售業者規定,新車於30天內發生重大瑕疵,需經檢修2到3次而未修復才可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但民眾認為30天根本不夠,呼籲相關單位應仿照先進國家訂定「檸檬車法」,並修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購車權益。
經濟部長王美花今天表示,經濟部決定從善如流,今天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參考美國處理「檸檬車」規定,修訂第8點規定,增訂新車屢修不復條款。
官員指出,以加州為例,交車後180日或1萬8000英里(視何者先到期)期間,發生「嚴重影響安全的瑕庛,至少2 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者」、「非嚴重影響安全的瑕疵,至少4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者」、「期間內因回廠維修致使無法使用的天數累積達30天以上者」,買主可要求廠商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車。
依據經濟部公告新法,新增在交車後至少180天或里程數至少1.2萬公里內,新車如果有重大瑕疵,包括行駛時突然起火、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到極限等問題,以及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之虞的瑕疵,也能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預計七月起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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