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圖/記者吳佳穎攝)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第3747次會議今(15)日討論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若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與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就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說明,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這與憲法第7條不符。因此財政部提出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包含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以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符合3條件就可以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而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原先只規定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當中。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法為了符合租稅法定主義,也明定開徵及課稅所屬期間為11月1日起1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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