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苗險仍有些情境不給付理賠金。(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最新統計指出,「疫苗險」已熱賣逾56萬件,各縣市自本月15日開放高齡者施打AZ疫苗開始,持續傳出有接種者猝死的消息,至今已逾44例,讓民眾對「疫苗險」更加關注,不過,雖然金管會保險局已表示,疫苗接種屬於外來因素,若因此致死,意外險與疫苗險應該要理賠,但還是有些情境不在理賠範圍,《ETtoday新聞雲》今(18)日再次幫民眾一一整理,4家疫苗險理賠有何眉角?
兆豐保險「全民接種COVID-19疫苗保險」,若被保險人接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後28日內發生不良事件致死,將定額給付「殯葬費用保險金」30萬元,但如果被保險人是下列原因致死就「不給付保險金」:
一、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犯罪行為。
三、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不配合治療、不執行醫囑、擅自使用藥物而造成的不良後果。
五、知情情況下使用過期、變質、質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 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批准的疫苗。
六、未遵從醫囑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兆豐保險呼籲民眾,投保前須注意事項還有年齡須15歲至75歲,完成投保後,被保險人於國內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批准合格之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後發生的保險事故在保險範圍內,若於國外接受新冠肺炎疫苗接種或接受非衛生主管機關批准合格之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則不在保險範圍。
安達產險「185疫苗險」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住院診療後身故所發生的喪葬費用,會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若轉急診後身故(未辦理住院),或經醫生認定或解剖後確認與施打疫苗有合理之因果關聯性者,可依個案評估從寬認定,但有6項除外條款。
一、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犯罪行為。
三、接種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之新冠肺炎疫苗所引起的不良反應。
四、非於中華民國醫療機構經合格醫事人員進行新冠肺炎疫苗接種。
五、不良反應非因新冠肺炎疫苗接種所引起。
六、未遵照醫囑而進行新冠肺炎疫苗接種。
富邦產險「疫網打盡」專案理賠條件為,若民眾於境內接種合格預防疫苗後14日內發生疫苗不良事件而住院時,將提供定額住院生活補償,若該次住院日數達5日(含)以上時另提供增額補償;並特別針對新冠肺炎(COVID-19)之疫苗,放寬為自接種後28日內發生疫苗不良事件而住院,給付項目不含喪葬費用。
疫苗險除外不理賠事項與一般健康保險雷同,較特別的有中華民國境外所接種之疫苗、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理賠範圍;富邦產險提醒消費者,因每個人的體質對疫苗的反應不同,在接種疫苗前須詳加了解接種注意事項,並由醫生評估是否適合接種,對於投保前已完成接種的疫苗或非在台灣境內接種疫苗所致之不良事件而住院時,將無法理賠,建議民眾在規畫安排接種疫苗前先行評估是否投保,讓自身多一分保障,避免因施打疫苗所致不良反應,而產生醫療費用或生活不便等困擾。
富邦產險也補充,雖然沒有給付身故補償金,但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接種疫苗劑量或種類皆無上限,針對的疫苗不僅僅只新冠肺炎,也包含流感疫苗,及所有在台灣合格且於境內施打的預防疫苗。
和泰產險「新疫點零」專案內容為,若保戶符合4項條件,分別是經指定接種醫療院所醫師評估適合接種疫苗、保險期期內在台灣境內施打疫苗、接種後28日內出現不良事件(不良事件係指注射疫苗後,發生任何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但不一定存在著因果關聯性、不良事件對健康影響達住院或死亡程度即可申請理賠。
但以下行為不賠:
第一,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第二,犯罪行為。
第三,不良事件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外。
第四,經醫師評估為不適宜接種卻仍進行新冠肺炎疫苗接種等不在給付範圍。
除上列情形,和泰產險提醒,若有下列情形,保單合約就得終止。首先,被保險人經醫師評估為不適宜接種新冠肺炎疫苗且在本契約生效後未接種該疫苗者,要保人得終止契約(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含醫師評估不適宜接種之證明)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其次,不在此保單所承保的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而身故;最後,按約定給付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後,保單效力就結束。
和泰產險強調,第一、二項情形,本公司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的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給要保人,至於第3項則不歸還未滿期保險費。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