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吸引外資來台鬆綁全委業務。(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為吸引外資來台,2日鬆綁全委業務辦法,未來「高淨值投資法人」海外全委資產可不用先移回國內保管,可由原先國外保管機構保管,再申請匯出投資海外,可大幅節省法人客戶的流程及費用,有利投信顧爭取外資法人新商機。
據金管會統計至2021年10月底止,投信投顧業全委有效契約總額2兆784億元,其中,政府基金占25.2%、投資型保單占51.12%、本國法人占21.68%,外國法人僅173億元。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有投信投顧業者反映,若上市櫃公司海外子公司有海外理財需求,且比較相信我國金融業者,希望全委投資,但現行規定若是海外法人機構要全權委託國內投信投顧業者投資海外,錢要先匯入台灣找國內金融機構擔任保管銀行,再匯出去海外投資,過程比較繁複。
為擴大國內資產管理規模,及強化對於投信投顧事業、信託業及其人員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管理,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金管會證期局官員指出,第一,考量國內外法人如同時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第2款第1目至第4目所定之高淨值投資法人條件,且已有固定往來之保管機構者,因其淨資產超過新臺幣200億元、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且配置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適任專業人員、持有有價證券等部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內部控制制度訂有合適之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具有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應有洽訂全權委託投資相關事宜之能力,所以增訂符合上開條件,並以書面向投信投顧事業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且所委託投資資產已指定保管機構者,亦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2條第7項規定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客戶,投信投顧事業得與該客戶自行約定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等事項,不適用第1項有關應由客戶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之規定。
第二,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2項第2款前段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2款前段規定,明定投信投顧事業、信託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辦理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或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不得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併就現行事業及其人員禁止行為中規範之投資標的修正增加證券相關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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