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說明,很多店家都來問發票金額打錯怎麼辦、是否會被罰?其實只要店家主動報備、更正錯誤可免罰,但一年以3次為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自Unsplash)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台北某餐廳因新進工讀生不熟悉POS機操作方式,誤將銷售金額99元輸入為9,999元,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重新開立正確金額發票,讓工讀生擔心失誤造成店家營業稅損失、自己要賠。台北國稅局說明,餐廳可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實際銷售金額99元報繳營業稅;盡快主動報備可免罰,但一年以3次為限。
台北國稅局說,常接到營業人與非營業人的開立統一發票如果記載金額錯誤、但消費者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該怎麼辦?這類的問題。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誤寫的統一發票應收回,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並加註「作廢」字樣,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前揭作廢之發票,營業人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但如果是一般個人消費者,因統一發票上沒記載買受人資訊,營業人常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開立正確的發票。這時候,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但要注意,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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