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中信金21日召開股東會,針對股東質疑高院二審對紅火案的判決恐損及公司利益,對此中信金強調,紅火案中,公司只有獲利並沒有損害,中信金將盡力與相關人士協商,以確保繼續保有這筆約17億元的利益。
中信金表示,根據外部律師及會計師調查,紅火公司確為中信金控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當初中信銀以市價出售結構債予紅火公司獲利1,108萬美元,折合約新台幣3億元,而紅火公司將贖回結構債的獲利2,090萬美元,折合約新台幣7億元匯回中信金控體系,中信金大股東亦依主管機關要求另行墊付3,047萬美元,折合約新台幣10億元予中信金體系,中信金體系在這項交易案中合計獲利6,245萬美元,折合約新台幣20億元,公司只有獲利並沒有損害,因此亦無求償問題。
依據高等法院二審判決,認定紅火公司非屬中信金體系,因此,紅火公司盈餘即非屬中信金體系,則中信金必須證明公司確實有相關損害,才能向相關人士求償。
中信金強調,細查紅火案交易過程,當初結構債是以市價出售予紅火公司,中信金控並未有損害,而紅火公司為贖回結構債而大量拋售兆豐金股票,亦降低中信金購買兆豐金持股的成本,縱使紅火公司有獲利,亦難謂為中信金控的損害。
中信金憂慮,由於司法不認為紅火公司屬於中信體系,因此,目前保留在中信金體系約新台幣17億元的獲利,恐即無法律上的依據,公司當局對此將盡力與相關人士協商,以確保繼續保有這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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