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修正草案,股東會召開收歸審計委員會。(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珍儀/綜合報導
配合上市櫃公司在今年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金管會今日預告《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修正草案,針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3事項,要求採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行使,以防獨董濫權。
另考量實務上可能發生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因故辭職、解任僅剩一席獨立董事,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以致無法召開會議時,為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金管會並明定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
據了解,現行法令獨立董事有單獨召集股東會的權限,但近期多起公司經營權爭奪案例均可見獨立董事藉股東會召集權參與角力之現象,引發獨立董事不夠「獨立」質疑。
證期局主秘黃厚銘表示,今年底所有上市櫃公司都要設置審計委員會,屆時未設立最高可罰480萬。目前已有9成9都有設置,統計至6月底沒有設置時審計委員會只有2家上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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