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遭金管會重罰1000萬元。(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珍儀/綜合報導
台新銀行辦理催收及授信業務,有對債務人或保證人以外第三人不當催收,以及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等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遭金管會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目前台新銀行已把相關規定改正,也提出相關補償措施。
金管會檢查局對台新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台新銀利用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情事。且金管會於日常監理接獲民眾陳情台新銀行有向第三人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情事之不當催收行為,以及辦理消費金融貸款,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
台新銀行尊重主管機關決定,持續虛心檢討及改善。除已完成內部檢討並採取相關改善措施,以強化對消金放款案件核貸條件之監控及控管機制外,本行並將主動聯繫或通知受影響之客戶相關優惠權益方案。
此外,針對催收作業涉及第三人部分,亦已修改相關作業流程與機制,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台新銀行強調,將持續精進相關控管機制,以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及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致力提供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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