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與農委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狗籠農舍將走入歷史。(圖/東森新聞提供)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內政部與農委會在2001年4月26日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4日內政部與農委會提出修正,其中農舍最小興建面積為45平方公尺(約13.6坪),狗籠農舍將走入歷史,此外並增訂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
為了避免興建農舍後隨即轉賣,再申請興建的不合理現象,規定5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地方政府除了因為原執照撤銷或失效,以及因為自然災害拆除等因素外,應不予許可興建農舍。解決興建小面積農舍後,再興建資格即不受限制問題,修正規定農舍最小興建面積為45平方公尺,且分期興建者除原起造人,其餘仍應辦理農民資格審查。
這次修正規定,申請興建集村農舍的棟數應在10棟以上未滿50棟,且應採分幢、分棟方式建築,集村的全部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1公頃規定。營建署表示,同時增訂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內政部與農委會在7月1日修正發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前已受理審查的申請興建農舍案件,適用修正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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