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遭罰800萬。(圖/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台新銀行今(8)日遭金管會罰800萬。官員指出,台新銀接獲客戶反映帳上出現投資虧損,經查,是蘇姓前理財專員向12位A群客戶以保證獲利為由販售金融商品,虧損就拿9位B群客戶的錢去彌補,受害金額1,617萬,犯案時間長達11年,顯見銀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等缺失。
官員說明,台新銀行一位前理財專員(蘇員)自100年1月至111年5月間,以保證獲利方式向A群客戶銷售金融商品,為履行其獲利承諾,於自行資金調度無法彌補缺口後,轉而向B群客戶以投資金融商品或繳納續期保費為由,請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或請B群客戶直接轉帳至A群客戶等方式挪用款項。
官員表示,這位台新銀蘇姓前理專違規期間長達11年,受影響B群客戶數9人,所涉金額1,617萬元,顯見銀行有內控等缺失,因此處以800萬罰金。
針對犯案期間超過10年,為何只罰800萬?官員說明,雖然發生時間點很長,但考量到行為風險態樣,以及事後銀行積極處理受害客戶的權益保障,綜合判斷所以僅處以800萬。
台新銀也隨即發表聲明表示,針對該行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是主動發現並通報金管會,也在第一時間聯繫受影響客戶,提供補償,保障客戶權益,對於主管機關裁罰,虛心接受,並再次對受影響客戶表達歉意。
台新銀強調,已全面檢視相關作業流程,強化內部控管機制及作業監控管理,未來將持續嚴格要求同仁恪遵員工行為準則,遵循金管會政策,以期有效落實公平待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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