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成否決外資股東提案,董座遭金管會罰24萬。(圖/翻攝自可成臉書粉專)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可成(2474)的2家外資希望多發股利,在股東會提案擬修改章程,但被公司否決,且未排入議案,負責人也就是董事長洪水樹今(15)日遭金管會以「損害股東提案權」為由罰款24萬元。
金管會官員指出,經查,可成股東向該公司提出112年度股東常會議案,提案內容「刪除公司章程第18條第2項第5款部分文字及同條第4項」,將盈餘分派及公積分派之授權改由股東會決議,經該公司112年4月18日董事會認定股東提案超過一項,「未將股東提案列入112年股東常會議案,與公司法第172條之1立法意旨不合,有損害股東提案權之情事」,核已違反同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
官員也說明具體事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第4項及第7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為使股東得積極參與公司之經營,94年增訂前開條文賦予股東提案權,復為落實股東提案權之保障,所以於107年再次修正,就股東提案董事會應列入議案而未列入之情事增訂裁罰規定,合先敘明。
可成公司主張股東提案修正公司章程,刪除章程第18條第2項第5款中「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等共12字;刪除第18條第4項;以及第20條增加「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112年5月30日」等,並經可成公司董事會審認後,股東提案涉及現金盈餘分派及現金發給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定資本公積之授權,應屬二項提案,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等云云。
但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限制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其目的係為避免股東提案過於浮濫,並非賦予董事會可恣意排除股東提案之權限。本案可成公司上開行為,與前揭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立法意旨不符,復徵經濟部112年6月9日經商字第1120471801號函檢送112年5月16日研商公司法適用疑義會議紀錄,與會專家學者多數意見亦認為「修正公司章程」應屬1項提案,可成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甚明,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所以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7項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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