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記者李佳蓉攝)
記者鄺郁庭/綜合報導
5月「報稅季」來了,有網友表示,姊姊突然傳LINE給他,稱想申報扶養父親,如果可以,希望原PO小孩也讓她申報扶養,「我問她為什麼?她說『你是男生賺比較多,本來就該繳多一點的稅』」,一番話令原PO很無奈。
原PO在PTT的WomenTalk板表示,姊姊平常都住外縣市,一個月會回家看望父親1~2次,收入是他的40%。報稅季來臨,姊姊突然傳訊息告知,說要申報扶養父親,如果可以還想申報扶養原PO小孩,這樣自己就可以繳很少的稅。
他在留言處透露,去年他提過由他申報扶養,能領育兒補助,「但我姊的條件是,除了幫她繳稅外,我的育兒補助她拿一半」,原PO直嘆「我想如果感情好,不會開這種條件。」且姊姊前幾年甚至為了搶扶養權,脫口罵他是畜生。
貼文引發眾人議論,「父母給高稅率的報才對,省的錢分一半給她」、「小孩給她扶養,被抓到還是要補稅吧」、「你就說你已經報了來不及,我家就是賺最多的報扶養,沒有那種男女什麼怎樣的問題。」「當然是賺最多的報稅…扣的比例才多,這個隨便算一下就知道了吧!」
還有過來人分享,「我家繳20%,妹妹繳5%,我自己報雙親,給妹妹5000元補貼稅金,供參。」「前幾年我家也有這樣的問題,我這裡賺比較少,我姐夫他們賺比較多,當時就給他們報,反正我的薪水跟不用繳稅,但婚後我老公賺得也還可以,現在就是協商,一人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國稅局指出,每年都有不少子女重複申報扶養父母的案件,按照作業流程,若列報扶養的親屬資格無誤,原則上先申報並進檔者,會被優先核認,後申報者的扶養親屬資料可能會被剔除,因此才有「先報先贏」的說法,但其實並不對。
國稅局強調,申報順序並非是判定的真正基準,建議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列報扶養親屬時,應附相關符合受扶養條件之證明文件(同居或匯款證明),並先行協議由誰列報扶養。若納稅義務人未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會以是否共同生活,及是否有「實際照顧事實」認定。
若實際扶養人的資料被剔除也別擔心,可以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匯款紀錄、醫療收據等資料,證明有實際扶養事情,請國稅局重新核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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