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示意照,非當事人。(圖/記者鄭遠龍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不少人喜歡透過捐贈方式抵扣所得額度,達到節稅效果,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的限額也不相同,近期有發生一位年所得376萬的民眾直接向私校捐款但誤報扣除額的案例,遭核定補繳9萬元綜所稅。
該局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的捐款,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稅務人員指出,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可全數列舉扣除。倘個人未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而是直接捐款給私立學校,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以不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總額376餘萬元,並列報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的捐贈金額185萬元,經該局查獲甲君係直接對私立大學捐贈,非屬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經調整認列為一般捐贈後,可扣除的上限金額核定為75.2萬元,發單補徵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補稅額9萬餘元。
該局提醒,個人為響應政府促進私立學校發展政策所做的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有不同的稅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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