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申報諮詢示意照,非當事人。(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公司虧損沒有所得進帳,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分享案例指出,查到一家虧錢公司「損失金額報太多」,開出2.4萬元罰鍰。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後來經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報所得額40萬元,雖然加計這筆漏報所得額後,整間公司年度仍為虧損,沒有應納稅額需要申報,但國稅局仍應就短漏所得40萬元開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這筆裁罰依適用稅率20%計算,漏稅金額8萬元(40萬元×20%)處罰,由於甲公司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行為,所以依所計算金額8萬元處0.3倍罰鍰2.4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誠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所得額情事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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