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瀞文
兩年前,被稱為食品界食安海嘯、幾乎「動搖國本」的塑化劑案,團體求償訴訟在10月17日一審宣判。
這起國內首件食品安全團體求償案件,具有指標性意義,消基會替561名消費者向37家業者提出25億元團體訴訟求償金,但一審法院僅判賠120萬元,出乎各界意料之外。
其實從塑化劑團體求償這個指標性案例,法院的思考邏輯及判決態度,幾乎可以斷定,「未來台灣食安事件仍將層出不窮,國人健康仍將持續亮紅燈,」立委田秋堇說。
理賠差很大
企業損失,比民眾健康重要
在這次塑化劑集體訴訟案中,讓人覺得很瞎的判決當屬:把添加塑化劑食品吃下肚的消費者,也就是事件直接受害者,有人僅獲得新台幣9元的補償,但食品業者卻「搶先」獲得鉅額賠償。
塑化劑案爆發後,下游食品業者統一、大漢酵素生物科技、康富生技公司紛紛將箭頭指向上游原料提供源頭─賓漢與昱伸公司。
去年8月,板橋地院判決賓漢及負責人要連帶賠償統一企業7340萬元,接著,法院也判決昱伸須賠償康富421餘萬元,另外也須賠償大漢酵素3383萬餘元。
如果按照新北地院這樣的判決,顯示法官的思考邏輯是「企業的聲望和損失比民眾身體健康還要來得重要,」消基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說。
「原本還在期待法院至少會對食品業者進行懲罰性賠償,現在法官連《消保法》獨有的懲罰性賠償精神都不提,那法律何必特別立個《消保法》來偽裝保護消費者,」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汝吟說。
另外,這次消基會塑化劑集體求償案之所以會在一審敗下陣來,主因在於法官採信食品業者提出:衛生福利部旗下食品藥物管理署以及國民健康署網站所公布的「食品中塑化劑污染衛教手冊」當中針對塑化劑「無害」的描述。
解釋差很遠
食衛署函文,內容自相矛盾
根據手冊內容:「塑化劑DEHP會在24到48小時內,由尿液或糞便排出;塑化劑DINP在72小時內有85%從糞便排出,」法官於是認為塑化劑DEHP與DINP會在短時間內排出人體,對健康並未造成傷害,因此不構成精神及懲罰性等損害賠償。
但在統一對於賓漢的求償案中,法官採信的卻是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另一函文。
法官根據此函文等證據得知,以60公斤成人而言,DINP每日總耐受量是9毫克,20公斤的兒童則是3毫克,喝一罐寶健攝入8.9908毫克、蘆筍汁是8.9964毫克、7-select為9.0028毫克,均已達或超過60公斤成人每日耐受量,對兒童更超標近三倍,足以危害人體,因此判賠賓漢須賠償統一7300萬餘萬元。
這當中令人不解的是:同樣是中華民國法院,為何塑化劑對人體有害還是無害,卻有完全不同的解釋?
惡例一開,後患無窮
胖達人、大統,判賠機率低
如今,塑化劑案一審判決結果消費者權益出現大潰敗,國內食安界私下都認為,「第二起食品安全團體求償」的胖達人案,甚至大統黑心油案,消費者一方想要集體求償成功,機會恐怕更是渺小。
相較於日、美等重視消費者權益的國家,每每祭出重罰遏阻問題食品及業者,在台灣不管是消費者吃毒或是被騙,似乎只要消費者「沒死」,販售黑心商品的無良廠商,最後幾乎都沒事。
而這次的塑化劑案,只是讓我們再次印證,司法對於黑心業者果然是「重重舉起、輕輕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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