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令麟委任律師謝協昌。(圖/記者林信男攝)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據媒體報導,高等法院認為,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力霸案時,「漏審」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掏空亞太固網案,發文要求北院補充判決。但王令麟委任律師謝協昌26日強調,從起訴書內容來看,王令麟並不在檢方認定的犯罪行為人之列,因此並無漏未判決(漏審)的問題。
謝協昌表示,起訴書內容顯示,王令麟擔任立委時,協助推動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私募公司債,但修法通過時間是民國90年11月,推動修法的行為自然是在90年11月以前,鼎森公司、宏森公司57億元資本額被挪用一事,以及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債等背景,皆未發生。
謝協昌解釋,從時間關係與起訴書內容來看,上述修法行為明顯與亞太固網公司決定購買公司債無關。他說明,雖然高等法院移送函文提及,王令麟以立委及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身分,推動修正公司法,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以發行公司債,並掏空亞太固網公司新台幣100.8億元等內容,但起訴書僅提到修法過程,並未認定修法涉及犯罪。
謝協昌也說,起訴書內容指出,涉及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債的相關人士,包括王又曾在內,共計10人,但不包括王令麟,起訴書也沒提及王令麟涉嫌或參與購買亞太固網公司債,既然這部分犯罪事實與王令麟無關,自然沒有漏未判決(漏審)的問題。
謝協昌表示,亞太固網是王令麟家族經營的企業,當初王令麟也擔任董事職務,但購買公司債的行為,並不需要經過董事會決議。
王令麟因涉及力霸案,遭羈押321天,台北地方法院在民國97年5月以3億5,000萬元,裁定王令麟交保,後來王令麟涉案部分判決確定,王的女兒王辭涵向法院聲請發還保證金,但法院以尚有部分犯罪行為未確定為由,僅發還2億4,706萬元,其餘1億294萬元,則不予發還。
但謝協昌強調,就現行法令而言,在已入監服刑的情況下,即使判決「全部」未確定,法院都應全數發還保證金;而王令麟已入監服刑,且已有部分判決確定,卻僅發還部分保證金,顯然不合理,因此應全數發還。
至於台北地檢署偵辦亞太固網掏空案時,所查扣的12億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已在民國102年9月裁准發還。謝協昌說,12億餘元並不在高等法院判定的犯罪所得內,且所有人為東森得易購、美瀚、東森國際等3家公司,並非王令麟所有,當然應該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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