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民眾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僅適用「小屋換大屋」的情況。財政部解釋,民眾先出售自用住宅,後續再購買新住宅自用,一旦想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得先符合「2年內完成一買一賣」及「房屋(價格)小換大」兩前提;先買新屋、再賣舊屋者也適用。
舉例來說,有民眾先以1,000萬元賣出舊屋,再用800萬元購買新屋。在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由於兩筆交易皆無特別載明房、地各別價格,國稅局便會按照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占比(假設為3比7)計算房屋價值,得出「舊房屋」售價為300萬元,「新房屋」買價為240元,從房屋價格來看,屬於大換小,因此該項申請遭到剔除。
財政部強調,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只看「房屋」部分,且會比較出售及重購的價額,並非比較「房屋及土地」買賣總價額;重購房屋的價格超過出售房屋價格者,才可依法辦理自用住宅重購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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