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孟翰教授(顏瓊真整理)
Q:台北市王先生問:台北市的BOT案,因新任市長柯文哲的積極「除弊」,最近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但BOT真的有這麼糟嗎?
A: 前些年有部紅極一時的電影《海角七号》,劇中有一句:「山也BOT、海也BOT」的台詞,在戲謔中,似乎也在抱怨台灣到處都有BOT案。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亦即興建→營運→移轉。當初是因為政府財政困窘,沒有太多預算投資公共建設,因此引進在國外盛行的BOT經驗,將政府所規劃的公共工程進行標售,以收取權利金或回饋的方式,交由得標的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且在經營一段時間(視合約而定)後,再將建物轉移給政府。
目前國人較熟悉,並且營運較好而又揚名國際的BOT案,首推台北101大樓;另外,高鐵、交九轉運站(京站)、市府轉運站及高雄巨蛋等,也都是典型的BOT代表作。至於台北市長柯文哲上任後,窮追猛打的遠雄大巨蛋案、松菸文創園區案、台北車站雙子星案、三創資訊園區案,及美河市等5大開發案,除美河市是捷運聯合開發案外,其餘4個都是BOT產品。
在柯文哲追查前朝發包的這些重大開發案的過程,讓外界幾乎一面倒地認為所有BOT案都暗藏著一些見不得人的政商關係,成為萬惡淵藪,也讓BOT案似乎已被「污名化」!
但BOT案真是如此嗎?若由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統計,從民國91年至104年,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案件和效益表來看,14年來總計有1,240件,約1兆409億元的簽約金額,契約期間政府減少的財政支出為9,123億元,增加的財政收入則有6,658億元,創造了17萬6,498個就業機會。
遺憾的是,竟然沒有中央官員站出來為政策辯解,而BOT案的經濟效益始終沒有被呈現出來,當然如係弊案被揭發也是理所當然。
在此檢討BOT案,並不是在為難任何一方,因為BOT案實非我們這些看不到合約與公文往返的人,能夠憑「常識」置喙。只是,當柯市長將整個BOT案導引至弊病叢生的負面影響,並以「社會觀感不佳」來為打擊弊案加持,不禁要令人對過去所有BOT案的正當性捏把冷汗。
因為,實務上「社會觀感不佳」,未必能作為施政者衡量合約是否合法的鍘刀,BOT案合不合法最重要,若僅憑「社會觀感」,是否有一天也必須將「國際觀感」列入考慮呢?
就國內經濟與產業投資來說,除了需要仰賴本土企業外,還需要國際資金投資。但要吸引國際投資者來台,除了在台灣投資要能「有利可圖」外,最重要的是其資金或獲利也要能有「安全退場」的機制。
就像國內資金要到國外投資,會評估當地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所以反過來看,別人也在評估我們,而其評估的重點之一,必然也是所簽訂「合約(契約)」的履約,一切能不能依法而行?當年,台北捷運與馬特拉公司的糾紛,即是依據「合約」進行仲裁。
從遠雄大巨蛋等5大開發案來說,目前市府所塑造出的氛圍,是政商勾結、弊端叢生。包括遠雄、鴻海及富邦等企業投資者,都被批評得一文不值,惹得遠雄的趙藤雄和富邦集團董事長蔡明忠都曾對外表示,要認賠出場,請台北市政府「鑑價買回」等諸多情緒反應。
對一家企業來說,評估要不要投標BOT案,一定是替全體股東的利益著想,要有利可圖才會投標,絕不可能做虧本生意;政府機關在標售BOT案時,也是首重節省公帑,而且一開始還要有一筆權利金可收取。至於是一開始收取較多的權利金,往後再收取較少的營運回饋金,或是一開始較少、後面較多,都取決於BOT開發案的公共利益,以及當初的合約規劃與談判。
平心而論,既然企業和政府雙方都簽有合約,如果合約內容與設計有問題,還是得從合約著手,看是要選擇訴訟或仲裁,政府並非無計可施。
另一方面,多數民眾所期待的應是開發案的真相所在,不見得都希望以一面倒的負面訴求來「羞辱」投資者。即便未來從合約內容交互比對,釐清出其間的確隱藏弊端,仍都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但在此之前,實不宜通通以「弊案」概括通稱,而近日已見柯P改口,拿掉「弊」字。
當市政府針對大巨蛋案宣稱:「要拆掉大巨蛋」時,不禁讓我想起民國83年,前台北市長陳水扁在競選市長寶座期間,也曾經誇下海口表示,上台後要把捷運木柵線拆掉,但結果呢?
另外,我又想起現今的大安森林公園,當初前市長黃大洲在闢建時,花草樹木才剛栽植不久,每逢大雨現場便一片泥濘,加上設施尚未到位,備受民眾批評。時至今日,不僅其已成廣大市民日常最佳的休憩場所,更足以媲美美國大都會公園,還成為周邊房價的票房保證。
以上案例,都是歷任市長時的傑作,當時都曾被罵到臭頭,甚至被嫌到一無是處的重大建設;如今,相信大多數的市民仍然肯定他們的努力。
在此也要建議柯市長,上任迄今半年就快過去了,一轉眼4年任期很快也會過去;猶記得競選時曾說要花8年的時間,把台北變成新加坡,我們希望他能拿出更大的魄力,提出更多的重大建設,而不要把大部分的時間花在除弊上。
【詳細內容請參閱最新一期《理財周刊》第7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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