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條款下周上路。(圖/資料照)
記者許雅綿/台北報導
樂陞案造成投資人慘賠,金管會3日宣布,修正被外界視為「樂陞條款」的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其中包括取消資金未到位時,應賣人可撤銷應賣的權利,以及明定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等條文,而法案將在下周上路。
金管會指出,發布實施後,金融機構受委任擔任公開收購案的股務管理,最近一年若遭金管會處糾正以上的處分,其股務業務將停止一年,即樂陞案中負責公開收購業務的中信銀行,未來一年不能擔任公開收購的受委任機構。
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破局,造成投資人慘賠,為了健全公開收購制度,金管會宣布修正「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其中修正了八項相關條文。
金管會表示,修正內容包括第一,明定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以取信社會大眾。
第二,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證明,且規範由具證券承銷商資格的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的會計師,採行合理程序,審核資金來源,並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確認書,或由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
第三,強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審議委員會成員,對公開收購重要資訊的查證責任;第四,公開收購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原則上不可變更。
第五,配合與公平交易法規定審查期限調整一致,並考量換匯等實務作業需求,延長收購期間由30日延長至50日。
第六,強化公開收購資訊揭露,包括條件成就前,公開收購人取得其他主管機關准駁文件、本次收購對價已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的公開收購專戶,以及條件成就後,應賣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最高數量公告、申報義務,以提供股東應賣決策參考。
第七,交割日後,資金未到位時,應賣人可以免經催告,直接解約,受委任機構隔天,必須將投資人交存的有價證券,退還給投資人;第八,增訂受委任機構,應該設立專戶辦理款券收付,且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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