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示意圖。(圖/翻攝自Anthony Bourdain臉書)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根據一般認定,只要店家每月銷售額未達到20萬元,則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台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定,只要是「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則就算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
依照財政部2000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營業性質特殊的業者包括: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即使這些店家銷售額達到20萬元,依然可以免用統一發票。
不過依照財政部2012年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若以上店家出現下列5項現象,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財政部表示,若經稽徵機關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除處以罰鍰外,情節重大者更可處以停業處分,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事關權益,請相關行業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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