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亭羽/台北報導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以下列舉最常出現的6大申報錯誤情形,民眾申報前應更加注意,以免受到處罰。
一、未合併申報:
除符合特定分居條件外,夫妻雖可分開計稅,仍應合併申報。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月1日以後才登記結婚的夫妻,由於2016年時仍不具婚姻關係,應分別各自申報,不適用於合併申報;若子女「未滿20歲」,即使已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得跟父母合併申報。
二、免稅額:
每人免稅額為8.5萬元,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年滿70歲者,免稅額可提高為12.75萬元;不過,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者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5萬元。
三、扶養親屬:
常見民眾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者在補習班補習、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另外,兄弟姊妹不可重複申報扶養父母,僅能由一人申報;也不能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四、漏報所得:
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向財政部、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卻未申報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或獨資、合夥組織資本主、合夥人經營事業的營利所得、無須開立憑單的所得、證券交易所得等),或者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五、列舉扣除額部分:
保險費:
每人每年最多可申報人身保險費2.4萬元,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享有此額度,兄弟姊妹、以及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醫藥費:
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不屬於醫療範圍,所以都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捐贈:
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團體的捐贈等,若經查獲虛列捐贈扣除額將會被補稅並處罰;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房屋貸款利息: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另外,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支出也不得扣除。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以及自宅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去年有蘇迪勒颱風及杜鵑颱風),申報列舉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該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六、特別扣除額部分: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5萬元教育學費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則無法申報扣除。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重大傷病卡「無法」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國稅局提醒,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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