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銀行。(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許雅綿/台北報導
彰銀6月16日將改選董事,隨著時間逼近,爭議一波接著一波。根據彰銀獨董潘榮春友人透露,彰銀獨董為了行使該等監察權,以書面函達彰銀5日內提供最新股東名冊,並告知應提供的格式等,不料卻遭刁難,痛批「這樣獨董還能落實監察的功能嗎?」
友人指出,彰銀獨董為行使該等監察權,2017年4月18日以書面函達彰銀,在函到5日內提供最新股東名冊,並告知應提供的格式,到了期限仍未接獲通知,直到獨董數次到彰銀了解狀況,而後才收到要求說明監察的具體理由,以及應簽具的保密承諾函。
友人表示,獨董雖對於應事先告知監察目的一事有所不解,但仍依彰銀秘書處要求,簽具承諾並載明具體理由後函覆,事後卻獲董事長以簡訊告知「…大夥討論..對您的使用內涵亦有疑問或保留」。
獨董於5月2日行文金管會及證期局、銀行局以及彰銀董事長要求進行調查,並於5月3日正式委請律師再次發函,請求於5月4日前提供資料,目前仍未取得。
據轉述,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監察人可以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以往彰銀的監察人阮清華擔任彰銀監察人期間,曾3次向彰銀要求提供股東名冊,也都順利拿取以行使職權。
有人質疑,此次獨董欲行使公司法第218條之監察權時,卻反常遭公司內部要求說明取得該等資料監察目的,此次請求的作法與往例相同,不料卻遭刁難。
「以常理判斷,若監察目的及範圍事先告知公司,公司內部即可事先因應,如此還能達到監督公司的效果嗎?」友人說,彰銀在財政部之主導經營下,由股東會選出來的獨董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時,卻須先向經營團隊報告說明監察目的及範圍後才能行使職權,不符組織運作及獨董功能外。
友人痛批,難道彰銀獨董在行使職權時,要先跟經理部門報告,並取得認可後才能執行?這樣獨董還能落實監察的功能嗎,「彰銀如此不尊重法律規定及獨董職責,恐讓人對其公司治理產生質疑。」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