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大樓外觀。(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賴亭羽/台北報導
江姓民眾一家6人於民國96年繼承了逾9700萬元遺產,卻因為遲繳遺產稅,被中區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加徵滯納金,並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及滯納金再加徵滯納利息。在繳納將近2400萬稅款以及另付滯納金181萬元、滯納利息93萬元後,由於不服判決結果,決定在前年7月向大法官申請釋憲,並在2月獲得大法官同意,判決財政部「對於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合憲。對於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違憲」,應立即失效,並於當下退還江家人滯納利息93萬。
財政部於10日發佈新聞稿,指出關於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關於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係考量滯報金及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不宜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將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修正草案等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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