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纏訟20年,上凱道抗議並遞交陳情書入總統府。(圖/記者陶本和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太極門事件已逾20年,衍生出來的稅務官司至今無解。然而仔細探究,會發現過往檢方起訴陳述漏洞百出:究竟同一筆金額,要如何同時為非法詐欺所得,又是補習班學費?
回顧太極門事件,檢察官侯寬仁在民國85年向台北國稅局檢舉,主訴太極門弟子給予掌門人洪石和的「敬師費」並非贈與而為「學費」,決定開出稅單追查漏報的營業所得稅,引起太極門高度不滿。
太極門弟子表示,民國86年,侯寬仁檢察官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老鼠會,更指控其中幹部皆有抽成,因而將太極門弟子贈與掌門人的敬師費認定為不法所得,請求將此筆金額沒收;卻在同時聲稱,太極門為補習班,該筆金額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所得,應該移送國稅局並補課稅,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便批評,「一行為不二罰,這樣的稅單還能繼續,實在荒謬至極!」
民國97年曾有國稅局官員公開表示:「在調查有無涉及逃漏稅問題之前,必須回到前端,先確認資金來源為何;如為非法所得,依照規定將遭沒入,沒有所謂繳稅問題。」
太極門弟子痛批,在太極門事件中,國稅局明知起訴書將敬師禮性質指控為詐欺所得、補習班學費、以及營業收入,竟不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決定是否課稅,便完全認定敬師費為補習班學費,並違法發出稅單。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邱晨指出,稅捐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非常嚴重,太極門事件絕非偶然,必定有更多的納稅人權益遭受侵犯,嚴重凸顯程序正義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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