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數位民眾向國稅局投訴,在店家拿到過去和未來期別的發票。(圖/記者吳欣晏攝)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高雄國稅局分別接獲民眾投訴,有民眾在11月1日消費卻拿到9-10月的「過去」發票,也有民眾是在10月31日消費,卻拿到11-12月的「未來」發票。國稅局打趣地比喻,「逝者已矣,來者可追。」國稅局也指出,來自未來的發票通常是當月的發票用完、通報機關後才開立下一期代替,程序上有通報就沒問題;但來自過去的發票卻是誤用情況,即使有通報,若1年內違規3次、店家還是得受罰。
日前台南市陳小姐向南區國稅局指出,自己在今(2017)年10月31日與朋友聚餐,結帳時卻拿到11-12月的統一發票,應如何對獎?湊巧的是,隔了幾天後,換高雄陳先生向高雄國稅局反應,自己明明在11月1日消費,卻拿到9-10月的發票,怎麼對發票?
過去也有網友在爆料公社與台大批踢踢實業坊論壇上提出相同疑問,當時不少網友打趣地回應:「這店家有小叮噹的時光機嗎?還從未來引進發票。」、「天啊!是過去的發票,趕快跟店家說你那邊還來得及、快買張台積電。」
不過國稅局表示,如果拿到下一期的發票,通常是店家當月的發票已用完、又買不到當期的。國稅局也表示,營業人若在統一發票所屬期別最後幾天用罄、也沒有當期統一發票的庫存可購買,此時營業人可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開立後一期的統一發票給顧客,完全合乎法律。
然而來自過去的發票就不同了,國稅局指出,如果是像陳先生這種拿到上一期發票情況,通常是店家誤用上期發票,如果店家未主動向當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就是違法;若有補報、補繳的店家,1年內超過3次這類情況也須受罰。
至於拿到非當期的發票該怎麼對獎?國稅局一概回應,不論是未來或過去發票,都是看上面的所屬期別對獎,像陳先生11月消費卻拿到9-10月的發票,那就是對9-10月的號碼;而陳小姐10月消費卻拿到11-12月的發票,那仍然是對11-12月的號碼。
▼最新一期的7-8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圖/ETtoday製作)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