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團體多次抗議亞泥展限案,行政院預定7日將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圖/記者季相儒攝,下同)
記者葉佳華/台北報導
行政院預定7日將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據媒體報導,行政官員指出,草案規定未作環評的礦場須補辦環評、且申請新礦業用地或展限皆須落實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對此,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總幹事裴傳忠表示,產業界絕對遵守國家法令,但對於未定數的細節,確實也感到憂心。
據了解,政院此次大幅翻修《礦業法》,明訂修法前從未做環評的礦場,必須「溯及既往」補辦環評,將採「分級」處理,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必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在此標準以下的小型礦場,則必須在5年內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裴傳忠表示,對於未作環評的礦場須補辦環評的規定,站在企業的角度,產業界絕對遵守國家法令,另外,未來礦業法朝向應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裴傳忠則說,原則上「不反對」,不過,如何取得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的細節目前仍未被告知,「如果說未定數事情太多的話,我們就很難進一步配合。」
所謂未定數,裴傳忠舉例,比如說做環評,環保署傾向縮短環評審查時間,原本需要6年時間完成環評,現在傾向朝1~2年目前完成,「對產業來說,應給予適當的時間去調整,不能說時程未達到就勒令關掉(礦場),難道國家是來懲罰企業的嗎?」
裴傳忠指出,不管是台泥、亞泥或是其他國內具有一定規模的礦區皆投入人力、物力及財力實施植生綠化作業,比起小礦區來得更為標準,他直言,台灣有300多個礦,但礦業法修法草案卻只針對大型水泥公司,「雖然水泥業可以配合,但有很多未定數的數字,對我們來講是比較吃力。」
裴傳忠強調,「站在產業的立場,我們是配合政府政策,就算對於產業會有影響,我們也會盡力去配合。」
針對媒體6日報導,行政院將拍板《礦業法》修正草案一事,對此,台泥(1101)及亞泥(1102)公司皆表示,有關政院版草案,由於目前尚未看到確切文字,單憑媒體報導,則無從回應。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黃靖庭則表示,對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納入《礦業法》修正草案一事,首先給予肯定,不過,他也指出,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究竟是否將成為礦權申請展限的准駁要件,目前這一部份都沒有明確的細節,另外,根據原基法第21條,法條用字為「同意或參與」,究竟是部落參與就好,還是一定要部落同意?
黃靖庭強調,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真正精神,部落在參與開發案之前,應先以部落同意開發案為最基本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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