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邱志偉今天召開「數位交易平台消費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網路消費糾紛日益增加,不少發生在各大交易平台,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呂惠珍提醒通訊交易的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清楚易懂的消費資訊、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交易原則上享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也能申訴並申請調解消費爭議,以確保網購交易的權益。
在網際網路的發達下,透過數位平台進行商務交易已是現代人主要消費方式,不過我國網路購物法規不夠健全,部分電商交易過程衍生的責任歸屬,仍有模糊地帶,例如不肖賣家在電商平台販賣的商品,侵犯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時,不只造成數位平台業者、商品智財權所有者及消費者三方的損失,更可能降低消費者網購意願,阻礙數位交易平台的發展。
因此,立委邱志偉今(28)日召開「數位交易平台消費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邀請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及東森得易購、富邦媒體科技、美好家庭購物、創業家兄弟、統一超商、台灣樂天,以及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等代表與會,研議成立網購專法之可行性,以完善網購環境。
行政院消保處提出以下四點方法,保障消費者於通訊交易的權益:
一、 通訊交易的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清楚易懂的消費資訊:
消保處指出,通訊交易的業者於訂約時,應提供消費者充分的資訊,包括:可迅速有效聯絡的通訊資料;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對價、交付日期等契約要項;消費申訴的受理方式等資訊。業者出賣的商品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消費者得依據上開消費資訊聯絡出賣人主張權利。
二、 消費者於通訊交易原則上享有7日的猶豫期:
除了不適合退還的性質特殊商品或服務外,消費者於通訊交易享有7日的猶豫期。業者若在網頁標示貨物售出概不退換,或一經拆封不得退貨,對於依法享有7日猶豫期的消費者,並不受該標示的拘束。
消費者買到仿冒品或侵權商品除了可依前述規定解除契約外,也可援引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等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三、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
品質虛偽或違法商品往往涉及不實廣告的問題,依消保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
刊登廣告的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的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另外,其他專業法規就不實廣告或違法商品也有相關規定,相關行為人依具體個案情節可能負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
四、 消費者可利用消費爭議處理機制進行申訴及申請調解:
消費者因通訊交易買到侵權商品所衍生的消費爭議,可透過行政院建置的「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線上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也能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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