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教養,報稅列舉特別扣除額放寬,減輕祖父母壓力。(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隔代教養可減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祖父母)的孫子女,其父母若死亡、長期服刑或者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撫養孫子女時,由祖父母撫養時,除了依所得稅規定可以列報孫子女的免稅額外,也可以減除教育費(大專以上教育費)特別扣除額和幼而學前特別扣除額,經計算,祖父母明年報稅可省稅1,250元至5.8萬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依據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扶養的義務,但是假使父母不能夠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或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的情形下,應由同居的祖父母擔任第一順位監護人。
財政部今年中已經解釋,祖父母基於孫子女是直系親屬,且其父母有不能撫養的情形,有實際有教養、撫育孫子女,可以列報免稅額之外,還可以列報孫子女的教育費用特別扣除額,若小朋友年紀在5歲以下,列報幼而學前特別扣除額,是符合扣除額立法的旨意,以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圖/記者陳韋帆攝)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教育費特別扣除額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費,每人每年可以扣除2.5萬元;5歲以前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也在今年已經從2.5萬元,大舉調高到12萬元。根據計算,符合條件扶養孫子女可列報相關扣除額的祖父母,明年報稅可省稅1,250元至5.8萬元。
但是高雄國稅局提醒,有隔代教養的祖父母要注意,列報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必須是孫子女的父母均應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等情形。
除父母死亡可以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提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祖父母若符合規定要件者,記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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