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期間提領現金若無法舉證,小心被課遺產稅。(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民眾注意了,如果被繼承人再重病期間,要提領現金繳交醫療費的話,記得留存單據或證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的話,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應列入遺產課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因病急診住院隨即進入昏迷的狀態,昏迷10多日即死亡,其死亡前昏迷期間密集提領現金達1000多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是支付甲君的醫療費用即看護費用,並且主張甲君死亡後申報遺產稅歷時將近6個月,也為保存相關的醫療費用即支付看護費用相關證明資料。
經國稅局查,甲死亡前兩年,只有急診的就醫紀錄,即住院的相關費用也僅60多萬元,另依據醫院診療證明書所載,甲君住院後不久即注入加護病房,沒有聘僱相關的就醫紀錄。因此稅局最後同意,遺產稅中可以扣除住院醫療費用60萬元,但是所領的1,000萬元必須計入遺產總額當中,補徵課稅大約是100多萬元。
國稅局說,依醫院診療說明書顯示,被繼承人已經處於重病無處理事務的狀態,被繼承人無法自行提領存款,而是由繼承人帶領現金,當能提出該現金用途的證明,若繼承人無法舉證現金的流向及用途,就必須要計入遺產之中課稅。因此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有提領現金是支付醫療費用,應保留相關的單據,以資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流向,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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