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要求,連帶保證人保證的最高金額,以及貸款人動撥情形,銀行每年都要書面通知。(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30)日表示,為了要強化連帶保證人的權益,銀行公會已經修正「會員授信準則」,銀行應該每年以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相關連帶保證的金額,避免債台高築或者保證人不清楚自己所背負的債務,而影響權益。
金管會解釋,一般企業跟銀行貸款時,銀行都會以「最高限額保證」方式去徵提連帶保證,假設是5000萬元,但企業戶一開始只借了1000萬元,所以聯帶保證的金額就只有1000萬元,但是隨著動撥的金額達到4000萬,連帶保證人的連帶保證金額也隨之到4000萬元,所以隨著企業的動撥,連帶保證人所背負的隱形債務也會隨之增加。
但有些連帶保證人都不清楚,自己連帶保證的金額多少,企業動撥金額多少,這種情形下就會引起爭議,所以金管會請銀行公會修正會員授信準則,就是要銀行每年都要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要連帶保證的金額。而書面通知的內容主要有三項,一為要告知最保證金額;二,通知當月基準日的保證債務金額;三,說明金額會隨授信動撥情形而有所變化。
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可以不用通知包含主債務人已經發生授信逾期的情況;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或者國際金融分行(OBU)簽訂的保證契約以及保證人已經表明,不想收到通知等情形。該項通知已經從今年1月1日起就要開始做了,金管會表示,應該有銀行依照各銀行的情形,開始通知連帶保證人。
而若是未定期間的最高保證,是在於銀行辦理授信時,都會以「最高限額保證」的方式徵提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是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產生一定範圍內的的債務,預定一個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來保證;對於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保證人可以依據民法,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在通知到達銀行後所產生的債務,並不負保證責任;但是之前所產生的債務,仍然具有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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