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移植推廣活動。(圖/羅東博愛醫院)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民眾捐贈器官遺愛人間,發揮大愛的精神,也讓生命得以延續。財政部發布解釋令,針對家人去世並且捐贈器官,捐贈者親屬事後取得補助喪葬費,可以屬於政府贈與的一種,免課所得稅。
器官捐贈者延續愛與生命,一般政府會給予捐贈者家屬補助致意,根據「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捐贈眼角膜者補助金額是5萬元、其他器官或者多重器官,則會補助10萬元。
財政部表示,過去在器官捐贈上親屬喪葬補助費,應併入遺產總額中計稅,但是日前檢視法規時認為,死者在死亡後才領得的親屬補助喪葬費不是生前的財產,所以不列入計稅,不過遺產稅的免稅額達1200萬元,即使計入遺產總額之中,也不太會課到稅。
但是,為了使免稅理由更為貼切,所以財政部發布解釋,器捐的親屬補助喪葬費,應該屬於政府贈與的一種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可以免所得稅,不需要課稅。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家人去世並捐贈器官,捐贈者親屬事後取得的「親屬補助喪葬費」,明確定義性質屬政府贈與的一種,依法親屬可免就此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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