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圖/資料照)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今(9)日發布,產創條例的子法規,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有兩大亮點,實質投資支出追溯自2019年的1月1日投資;以及實質投資證明文件免提示董事(不用經過董事會、股東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出5大實務應用觀點,值得企業注意:
一,實質投資以資本支出、取得(擁有)所有權及帳列相關資產為認列原則。承租辦公營業場所的租賃改良物、承租土地並以地主名義興建房屋者,因未取得建物所有權,恐難符合減除要件;購買技術亦同,若僅支付權利金而取得使用權者,緃使預付5年授權金,仍不符資本支出要件,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另外融資租賃取得設備者,似應以取得所有權時點,始符合規定,申請減除未分配盈餘。
二,長程投資案件,評估分期或個別建製可行性。企業若有長程投資案件,考量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完成實質投資支出,可評估分期或個別建製投資案的可行性,並以工程明細表、驗收報告、付款證明等相關文件,佐證投資完成,把握三年之適用期限。又同一投資案件並不限以單一年度盈餘執行,可數年度盈餘運用於同一投資案。
三,租賃業以出租為主要營業項目的行業,可不受「3年內出租建物、設備應補稅加息」的限制。子法規規定,三年內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等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包含租賃、物流、倉儲等以出租為主要營業項目的行業,考量其行業特性,似可不受該項不得轉租的限制,惟建議應向財政部釐清並申請個案請釋為宜。另實務上,企業可能將自用建築物的部分空間出租,則應按出租比例補徵稅款。
四,可減除的未分配盈餘數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企業若有以前年度(例如2017年度)依規定限制的盈餘,在限制原因消滅且未作分配時,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例如2018年)的未分配盈餘計算,故此部分亦可做為實質投資的稅基減除。
五,可與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併用,亦可與「智慧機械+5G支出投資抵減」併用。林巨峯提醒,面對中美貿易戰、反避稅法令、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的綜合挑戰,許多企業已調整組織架構及產業鏈布建,回台進行實質投資。建議企業可思考如何搭配各項租稅優惠,妥善規畫實質投資項目、投資時程與運用資金來源,兼顧產業升級、資金運用及稅負優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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