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豔(左)、律師賴中強(右)。(圖/記者陳心怡攝)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台灣證券交易30日晚間發出新聞稿指出,大同(2371)未能具體說明部分股東沒有表決權及選舉票,股東權益影響甚鉅,自7月2日起改為定從7月2日起,股票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證交所表示,大同109年6月30日召開的記者會未能說明股東會上,部分股東所持股份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法律依據及相關事證。
因此,證交所認定大同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情事,爰公告自109年7月2日起,將其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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