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3/2219:13:44
發言人 曹曉虹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7092550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第11款
事實發生日102/03/2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
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三)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
,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四)單一員工被授予
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
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0單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新股6,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
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權益均自動消滅,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第三年起) 50 %
屆滿3年(第四年起) 100 %
2.認股權人自獲本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經公司認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中尚未行
使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
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之部份失效。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
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
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
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
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
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
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
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5.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
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 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或終止勞動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或終止
勞動契約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專)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已授
予認股權憑證,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行使認股權利及時限,惟該
時限仍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8.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免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免職當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
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之部份失效。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免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勞動契約關係終止或變動者
,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是否消滅,其得行使期間等。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每股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
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票),不含認股
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
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股價
股。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鎖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受理認股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
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撜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憑證履約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 或上櫃 )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
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履約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
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
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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