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電(HTC)董事長王雪紅創辦的威盛電子公司,2008年5月與中聯控股簽約,合作參與開發中國大陸廣電總局的「安全監控晶片」計劃制定的新規格,開發出TF376防駭客晶片,但推廣失利,中聯控股依據合約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二次仲裁判斷,都認定晶片不符雙方合約要求,都判威盛敗訴應賠償,官司還從香港高等法院打到中國北京第四人民法院,最後打回台北地方法院,這仲裁結果,是威盛電子在官司中勝敗的重要關鍵。
依據威盛電子與中聯控股2008年簽定的合約,威盛負責設計及開發晶片,由中聯控股公司負責銷售推廣,若為期10年,合約也規定,如果雙方有糾紛,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指定仲裁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雙方合約還訂有特別條款,如果仲裁判斷是最終判斷並具拘束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雙方同意放棄提出上訴權利,敗訴的一方還要付對方的律師等法律費用。
由於威盛電子與中聯控股簽訂的合約已明訂,若無特別狀況,雙方的紛爭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並放棄上訴,2008年威盛拒絕賠償後,中聯控股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申請商務仲裁,要求威盛賠償損失248萬美元(約新台幣7,700餘萬元),連同加計仲裁支付與利息及訴訟費共約新台幣1億元。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為,威盛生產的TF376防駭客晶片的確不符合雙方的合約要求,於2014年6月裁定威盛敗訴,應賠償新台幣1億餘元。威盛電子不服仲裁結果,強調TF376防駭客晶片未成功推廣,是因為中國政府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使用這項規格的產品,加上每顆晶片2.2美元的價格,導致市占率不高。
威盛認為自己是台灣公司,無法影響中國政府的政策,並強調晶片功能正常,出現當機的手機與裝置,是系統整合、軟硬體及軟體相容性的問題,向香港高等法院訴請撤銷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判斷。
2014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認為全案「違反香港公序良俗」,有重審必要,將全案發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該中心於2014年10月19日做出最終判斷,仍維持威盛電子應賠償中聯控股新台幣1億餘元的結論,中聯控股即在香港調查威盛在港有無財產,欲進行查封卻失敗,未在香港查扣到任何威盛的財產;官司還打到中國北京第四人民法院,最後打回台灣。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位於香港中環交易廣場2期38樓,正門水池有亨利摩爾的雕塑「Oval with Points」藝術品,廣場擺放有台灣雕塑大師朱銘鑄造的太極雕塑及一對水牛雕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是香港重要的爭議解決中心,負責商業案件仲裁、調解、審裁和網路域名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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