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鼓勵多採用雲端發票,也對商家祭出誘因,只要開立電子發票,且有一定比例的「雲端發票」,若有少報的銷項稅額10%以下者免罰。(圖/翻攝財政部官網)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為了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財政部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增訂第2項第4款規定,開立電子發票的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比率在5%以上的營業人,其開立雲端發票的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且少報的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的比率在10%以下(含10%)者,免罰。
財政部今(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倍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定明屬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可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說明,另外,若少報的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者,依同日修正發布之裁倍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適用較輕處罰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以上修正規定自110年9月17日發生效力,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相關修正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項下查詢。
財政部也呼籲請營業人多使用雲端發票,也請民眾消費時以載具存取雲端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為地球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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