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財政部長葉倫。(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美國財政部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提出,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稅率訂在15%,此項牽涉140國的稅負調整細節,8日在法國巴黎敲定,將讓跨國企業每年增加稅額達上千億美元;會計師表示,跨國營運之台商企業應密切注意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與各國動態,以期掌握最新資訊並評估集團架構與各項營運之調整。
美國財政部長葉倫上月初表示,支持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本月中,美國財政部在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方案包容性架構指導委員會會議中,再提出全球企業最低稅率應至少為15%,該提議獲得初步正面回應,也為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度向前推進一大步。
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源自OECD,主要係針對BEPS行動方案一「處理數位經濟下之租稅挑戰」所提出的數位經濟兩大支柱之一,而第二支柱「全球反稅基侵蝕計畫」(GloBE),其核心目的在於終結多年來各地區的租稅競爭並確保企業繳納最低稅負,防堵規避徵稅之情形。該制度提出之初,各國無法形成共識,直至今年美國表態支持後,各國亦轉趨支持並附和,有望於今年達成共識,台灣財政部也持續關注其發展。
依據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方案,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的「第二支柱」主要涵蓋「所得涵蓋、轉換、徵稅不足之支出及應予課稅」四大原則,如果各國同意8日出的版本,下周20國集團(G20)財長會議將敲定最終內容,最終結果將在十月底於G 20峰會由各國領導人批准。
針對台商企業之影響,勤業眾信表示,若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總公司在台灣且全球營收規模達到GLoBE門檻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假設有任一外國關聯企業之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則台灣母公司有可能會需要為該海外關聯企業支付最低稅負;反之,由境外公司控股的集團企業,下層子公司亦有可能為母公司繳納最低稅負。
目前台灣訂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亦有跨境電商所得稅課稅制度,但與二大支柱尚有不同,也正在進一步評估是否跟進並提出相關修法。又未來受控外國公司(CFC )施行後,其相互間之影響應一併評估,故建議台商企業除需持續關注OECD和全球各國的修法動態,同時,亦應評估集團架構、交易模式和利潤分配等是否需要調整以因應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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