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招攬不當,台新銀行、法巴人壽遭罰420萬。(圖/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賣投資型保單,要銀髮族「解舊買新」挨罰!法巴人壽及台新銀行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及核保作業,因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金管會今(23)日依保險法開罰,金額合計420萬元整,共3個人受害。
法巴人壽方面,金管會指出,法巴於109年5月19日經本會就客戶以保單借款後再購買新保單,未對保費資金來源加強查明及審核等,併其他缺失核處在案,而本項缺失行為是在109年7月至10月間,法巴人壽仍未就業務員報告書錯誤之處進行瞭解及確認、未對保費資金來源加強查明及審核,顯見法巴人壽於前次受處分後仍未積極有效改善往來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之管控機制。
又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從一重核處罰鍰之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至於台新銀行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勾選保費來源及投保前3個月有辦理保單解約等情,有未落實審核及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
查台新銀行前於109年5月19日經金管會以未妥適建立認識客戶(KYC)作業控管機制,以違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等,併其他缺失核處在案,而本項缺失行為是在109年7月及10月間,辦理保單借款之業務員與招攬保險之業務員為同一人,足證台新銀行於前次受處分後仍未積極有效改善KYC作業控管機制,且案關客戶為銀髮族金融消費者,台新銀行未落實評估其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應受責難程度較高,所以,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一重裁罰之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整。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對保費資金來源加強查明及審核,且確實執行對往來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管控機制,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應確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落實執行瞭解消費者作業(KYC),並依保險商品內容確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需求與適合度,以維護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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