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首度委外研究加密貨幣課稅聚焦大4面向。(資料照/記者梁建裕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FTX交易所近日宣布破產,台灣一堆人受害,監管與課稅問題備受關注,據了解,財政部已啟動委外研究,將聚焦4大面向,報告預計年底前出爐。
據了解,賦稅署今年5月首度委外研究新興數位商品交易課稅可行方案,主要聚焦4大面向,如下:
第一,彙整各國「誰在監管」,並釐清各國主管機關對加密貨幣、NFT等虛擬資產的性質認定、分類為何。
第二,國際如何課稅、查核困難。
第三,台灣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所得稅法,牽動新興數位交易相關法規的檢討。
第四,考量台灣國情與稅法,研擬較適合、可行的法規調適方向與建議供財政部參考。
金管會強調,金管會監理的是虛擬貨幣的「洗錢防制」,金融犯罪則是與檢調合作,從這次來看,虛擬貨幣沒有避險功能,也將朝投資人保護進行監理。
金管會也提醒,除 STO 外,其他虛擬資產都未經核准,並重申,虛擬資產交易資訊不透明且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民眾無論透過境內外虛擬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或私下進行交易,務必提高警覺、並評估投資風險。
今年10月10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甫發布了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和共同申報準則(CRS)修訂,勤業眾信針對OECD CARF和CRS修訂規定進行說明,並提醒幣圈與金融機構應持續留意法令變化,及早規劃因應之道。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江育維說明,加密資產係以數位形態呈現價值的數位資產,包括無需中介機構參與即可持有和轉讓的數位資產加密貨幣、穩定幣(stablecoins)、以加密資產形式發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非同質化代幣(NFT)等。
CARF排除閉環型加密資產(Closed-Loop Crypto-Assets)、央行數位貨幣(CBDCs) 、特定電子貨幣產品;也排除「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已充分確定其不能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之加密資產」。江育維提醒,CBDCs和某些電子貨幣產品雖被排除在CARF之外,但包含在CRS的範圍內。
會計師李嘉雯提到,CARF中包含的盡職審查程序是參考CRS的要求和FATF建議中包含的現有AML/KYC義務,使用自我證明(self-certification)和檔案資訊,來決定個人和實體客戶的稅務居住者身份和是否應申報。這種一致方法的目的是,盡量減少CARF和CRS範圍內服務提供者的盡職審查責任,並允許服務提供者可採用為CRS目的執行的新帳戶盡
職審查程序。若執行交易遇有開立新帳戶時、既有帳戶持有人未於12個月內提供自我證明或在狀態異動後90日內未提供更新自我證明情形,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需停止執行交易。
李嘉雯提醒, CARF要求年度申報按加密資產類型匯總:一、加密資產和法定貨幣之間的交易;二、一種或多種形式的加密資產之間的交易;三、加密資產轉移(包括應申報零售支付交易)。應申報資訊包括每筆交易的稅務相關人口統計及財務資訊、加密資產類型、轉移類型、應申報收購金額或處分總額、公允市場價格等。
江育維說明,本次修訂擴大涵蓋與傳統金融產品功能相似的金融產品,例如:某些電子貨幣產品和CBDCs。亦更改金融資產和投資實體範圍,包括納入涉及加密資產並由保管帳戶中持有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和對加密資產有投資活動的投資實體等。
此外,擴大存款機構範圍,包括:已被許可從事某些銀行活動,但實際上並未從事相關活動的實體;適用CARF要求,各國家/地區需將CARF納入當地法律,勤業眾信建議,可能受到CARF影響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台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CRS規範之申報金融機構應隨時注意法令發展並洽詢專家以因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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